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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出臺《辦法》,從嚴規范借調鄉鎮工作人員行為
發布: 2020-09-08 14:39:58
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出臺《辦法》是我市落實落細省委全面加強基層建設“1+5”等文件精神的具體實踐,旨在保障干部人事秩序,保持基層干部隊伍相對穩定,保證基層工作力量。
《辦法》指出,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兩級實施公務員法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事業單位從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中所稱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鄉鎮機關單位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機關工勤人員。借調是指臨時借用人員的非正式公務協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抽調、借調、跟班學習等。組織部門安排鄉鎮干部上派掛職等培養干部方式,不在借調管理范圍之列。
《辦法》要求,各級各單位一般不得從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必須嚴格控制借調數量和時限。不得從缺編較多的鄉鎮借調人員。新錄用的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工作不滿五年、選調生在鄉村工作未達相應年限、脫貧攻堅重點鄉鎮干部在脫貧攻堅期間都不借調;鄉鎮領導班子成員、中小學一線教師一般都不借調。同一鄉鎮每年被借調人員不超過2人。借調期一般為3—6個月。
《辦法》明確,因中心工作需要組建臨時機構;借入單位編制空缺較多且人員短時間難以補充到位;工作任務繁重的綜合部門,因工作需要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按照溝通協商、嚴格審批、到期返回等程序借調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明確了借調工作人員的管理以及監督和問責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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